律 师 函
致:AB 有限公司: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未能如约向XX公司支付加工款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贵公司与XX公司于2009年元月签订一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9140.38万,XX公司已依约向贵公司供货,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但贵公司只支付了订金人民币20000元,至今贵公司仍欠XX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29140.38元,经XX公司多次催收,贵公司仍未付款。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公司违背商业诚信,拖欠加工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支付全部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本律师代表XX公司通知贵公司如下: 1、望贵公司采取积极、务实的态度,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与本律师联系,提出解决方案或双方协商处理的程序; 2、若贵公司在本函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仍不做应答或借故拖延的,XX公司将授权本律师代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并要求贵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贵公司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金、利息,以及XX公司为追讨此笔欠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本律师希望贵公司权衡轻重,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