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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院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数额规定
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   2013-05-05 12:48:47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上海市法院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数额规定
对诈骗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诈骗的数额、次数、犯罪动机、犯罪对象、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诈骗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80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8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每增加14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5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每增加18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5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50万元以上,每增加36万元,增加有期徒删1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财物为被害单位、被害人所急需的生产资料,并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增加基准刑的10%一30%;
3.诈骗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因诈骗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30%一40%;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6.多次诈骗或诈骗多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诈骗近亲属财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减少基准刑的40%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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