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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 2016-03-24 09:55:00 作者:SHANGhai18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1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茆某某,男, 1956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守县某某镇某某村,暂住上海市普善路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8 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甘玉英,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 106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茆某某及辩护人甘玉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茆某某与沈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青云路605弄3号402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某一小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与此同时,被告人茆某某还将证人叶某某送至上述地点供沈某某吸食毒品后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茆某某与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鉴定, 茆某某出售给沈某某的白色晶体重 0.63克, 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茆某某到案后承认将叶某某送至抓获地点并收取钱款, 否认交易毒品 。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沈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收条»、«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照片、赃款照片、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截图,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 被告人茆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0. 63克,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茆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茆某某否认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茆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请求宣告被告人茆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茆某某在本市青云路605弄3号402室门口将 0. 63克的毒品甲基来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某,同时还将叶某某送至上述地点供沈某某吸食毒品后进行性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到案后, 被告人茆某某否认上述交易毒品的行为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与茆某某事先电话联系后进行毒品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两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的事实 。 2、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茆某某与沈某某毒品交易之前通过手机通话的事实 。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目暗茆某某将一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物品交给沈某某并收取了沈300元钱事实。 4、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照片、 赃款照片, 证实公安人员从茆某某处查获毒资300元, 从沈某某处查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的事实 。 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制作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 证实被告人茆某某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 0. 63克,含甲基来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6、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收条»、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在公安人员控制下二人交易后抓获茆某某并缴获毒品毒资的事实 。 7、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茆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 8、被告人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茆某某承认将叶某某送至案发点并收取沈某某钱款, 但否认了交易毒品 。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 6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德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茆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 有现场目击证人叶某某、证人沈某某的证言、相关书证、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且各个证据之问能够彼此相互印证, 故被告人茆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查获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得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 杨 柏 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巢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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