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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_李某某盗窃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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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罪判决书
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   2016-03-10 15:39:06 作者:SHANGhai18 来源: 文字大小:[][][]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闸少刑初字第21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19****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在渐江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因涉嫌犯盜窃罪于201312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人之父亲, 户籍同上。

法定代理人柯某某, 被告人之母亲, 户籍同上。

辩护人甘玉英,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入民检察院以沪闸检未检刑诉[2014] 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3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甘玉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1024日凌晨5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定江中路**号某某网吧内, 趁被害人舒某某熟睡之机,窃得其价值人民币3217元的 IPHONE5手机一部。同年1215 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发票, 龙游县公安局着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父母已离异,其由父亲抚养,但亲子关系淡漢。李某某初中未毕业就一人来沪找工作, 且长期不与父母沟通联系 其在沪没有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长期混迹于网吧、浴室、游戏机房, 结交不良朋友,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盜窃罪,依法应予怨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退赔了被窃手机的折价款,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希望被告人李某某能通过本次审判吸取教训, 踏踏实实做人, 不再重蹈覆辙, 通过自已的劳动获得合法的钱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二、 已退赔的手机折价款, 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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