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_仇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分类导航  
交通事故  (32)
婚姻继承专栏  (9)
合同纠纷专栏  (11)
刑事辩护专栏  (79)
房地产法律业务  (6)
劳动合同纠纷专栏  (7)
刑法常识  (7)
诉讼程序  (0)
其他常识  (0)
  最新文章  
余某某共有产权纠纷案判决书
杨某某盗窃罪判决书
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阳某某交通事故判决书
严某某交通事故判决书
仇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   2016-02-18 09:31:53 作者:SHANGhai18 来源: 文字大小:[][][]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闸刑初字第341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某,, 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 初中文化, 农民,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准安市******村。因本案于20123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甘玉英,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2] 30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20125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露晖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仇某某及其辩护人甘玉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33日上午830分许,被告人仇某某在本市闸北区三泉路某某弄小区门口, 因琐事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争吵, 仇某某挥拳击打武德民的脸部, 造成武某某鼻骨骨折, 经鉴定武某某因外伤致左侧上领骨额突骨折, 经鼻骨骨折复位术治疗,构成轻伤。

案发后, 被告人仇某某得知武某某已报警, 遂留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 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仇某某已向被害人武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指控事实, 被告人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验伤通知书», 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 «鉴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三泉路派出所制作的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怨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仇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仇厚军已赔偿了被害人武某某的经济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提出对仇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张蟠根

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 友情链接
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