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闸少;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弄某号**室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 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 系被告人陈某某之母, 住址同上。 辩护人甘玉英,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未检刑诉( 2012 ) 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 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骏、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甘玉英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3月25日凌晨2时07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 驾驶一辆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 沿本市天目中路由东向西行驶经过恒丰路路口时闯红灯,将沿恒丰路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邱某某控倒在地 。 后邱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29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案发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家属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 1000元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自行调查了解到: 被告人陈某某无违法记录,但因不专心学习而过早辍学,目前无业,从而养成不良生活习惯,缺乏法制观念,不連守交通法规,因深夜酒后无证驾 驶摩托车闯红灯以致交通肇事 。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胡某某所作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检验报告书» 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德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11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综合因素, 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希望被告人陈某某能够通过本案真正吸取教训, 充分认识到連纪守法的重要性,纠正自已不良生活习惯,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 。 真正承担其社会责任, 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連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接受教育, 完成公益劳动, 做一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纪岳峻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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